在我国立法权属于哪个机构(立法的专业性、科学性问题,应该由谁来保障?)
在《决定》中,提到了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”,需要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”,且“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,将法治有机贯穿、深度融入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、国家安全、国防和军队等各领域改革”。
我们知道,按照我国宪法,立法权属于人民,由代表大会来依法行使。但是立法的专业性、统一性、科学性问题,由谁来负责呢?
要知道,中国是个大国,截至2024年4月26日,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302件,这还不包含行政法规。中国的法律文本是一个庞大的体系,涉及到上述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、国家安全、国防和军队等各领域,而且关系到“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”这四个层面。所以依法治国,建立法治社会,是一个复杂的工程。首先法律和法律间保持一致性而不是相互抵触,其次立法的科学性,都是关键的问题。否则就有可能会出现“非法”、“恶法”,乃至“小法”、”部门法规”干犯“大法”、或者“法律事实上损害了人民或者一部分人民的利益等现象,妨碍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、“人民当家作主”的基本原则。
留心,笔者此处说的并非“立法”的合法性,而是“科学性”、“专业性”、“一致性”。这就好比你说你是某某大学本科毕业的,你的这个说法是否“合法”,取决于你的学历学位证明,而你到底是不是在校期间注重好好学习、学到对的知识,出了社会是否积累了对的相关实践经验,且学以致用,是不是两个问题?
“科学性”、“专业性”、“一致性”的问题,在我印象中,任何一部法律并未提及。但是这个问题很关键。
还好,《决定》再次为我们定了调,规定“在立法方面,《决定》强调完善党委领导、人大主导、政府依托、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,加强重点领域、新兴领域、涉外领域立法,提高立法质量”。
那么,如果涉及《文物保护法》的修改,它也应该是“党委领导、人大主导、政府依托、各方参与”的。
前两样我们不需要多说,“政府依托”,笔者认为,所有与此领域相关的部门,都应该达成一致性,简单说,文物的保护就涉及国土资源的开发,利用涉及市场流通机制是否健康和畅通。这里说的一致性,当然并非无差别的参与性或者侧重性。从过往实践来看,堵点主要还是市场流通机制不畅,部分行政行为对市场的流通造成了阻碍。
最后,“各方参与”,笔者觉得,既然《文物保护法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“民间收藏”领域的改革,涉及到近一亿人的物权,所以这一亿人应该被包括在“参与”的人群中,而其合法诉求应该是要认真考虑的。这就好比房地产方面的任何政策落地,它都离不开地产开发商、银行,以及买房人等等的参与。我们现在看到《文物保护法》的历次提交“修改稿”虽然局部采纳了一些民间收藏界的意见和建议,但是对“物权”的保障还是没有落到实处的,最基本的就是二审稿大量的规定,事实上还是在侵犯物权,而经济生活的实践中,民间收藏品“被贬值”的现象十分严重。
另外提到“加强涉外领域立法,提高立法质量”,在文物“涉外”领域,据笔者了解,国外拍行自2012年就在上海落地,2024年又进驻了海南自贸区。这显然不会是外资主动跑过来开个工厂一类的事,而是改开过程中的某种安排。
但是“二审稿”中涉外相关条款,尤其是在私人物权方面,对内外资的区别对待还是异常明显的,这首先从物权法方面没有任何依据,而从《文物保护法》来看,笔者也提到了两种保护的区别,即对国有文物是对“物”的保护,而对私人文物是对“权”的保护。既然私人物权附带了处置权和收益权,当然也包括吸引外资开办企业或者设立博物馆等等。而“二审稿”高举着“保护”的旗帜,事实上是把这两种“保护”的特殊性质混淆了,把私人的“物”也都划入了国有的“物”一并保护的逻辑中。这种不区分产权的“保护”,是否符合我国物权法的规定?我们看到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文件中,把这两种“保护”区分得十分清楚,对于“国有文物”,有关部门有义务保护“物”,实行责任制,层层落实。而对于“民间收藏”,提到的则是“市场经济”、“管理服务”、“做好服务”、“官方民间市场主体地位同等”等。
我们知道,改革开放是一种政策发力,而这些政策发力,至终要落实到“依法治国”的“法律文本”和执行上;另外,“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”是“改革开放”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方向,所以改开也应遵循“法治”逻辑。这两者互相促进,相得益彰,形成统一,乃是《决定》的境隋,也是改革开放的方向,进一步也是《文物保护法》修改的方向。
